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国拟改草案对该法第九条关于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修改内容予以修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企业发生的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益性予修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修正案草案则明确,内容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国拟改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
去年3月,企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所得税法慈善法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即企业慈善捐赠超过法律规定的益性予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内容修正案草案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国拟改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的,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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